近年来,楚雄州市场监管局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23年,全州共查办侵犯商标权、假冒专利案件65件,罚款26.4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一批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楚雄市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剑南春”“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9月,楚雄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楚雄市某食品经营部购买的“剑南春”“国窖1573”白酒是冒牌酒。执法人员对楚雄市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消费者投诉所称白酒已销售完毕。经调查,并对消费者购买的白酒鉴定云南省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第一批),属假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剑南春”、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国窖1573”的产品。楚雄市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剑南春”“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楚雄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5瓶,罚款5955元。
案例二:永仁县某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3年7月,永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永仁县某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标注“南孚”注册商标电池,不能提供该批电池的进货发票等相关凭证,现场查扣尚未销售的上述电池629粒。经鉴定属假冒福建南平南孚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南孚”的产品。永仁县某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永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629粒,罚款2000元。
案例三:大姚县某五金经营部销售侵犯“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杀虫气雾剂案
2023年7月,大姚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中,依法查获大姚县某五金经营部销售侵犯“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杀虫气雾剂,经鉴定属假冒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灭害灵®”的产品。大姚县某五金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灭害灵®”专用权商品杀虫气雾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没收侵犯“灭害灵®”注册商标的杀虫气雾剂1瓶,罚款2000元。
案例四:元谋县某经营部销售侵犯“昆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缆电线案
2023年11月,元谋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元谋县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标注“昆电工”注册商标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不能提供该批产品的合法来源,现场查扣尚未销售完的上述电缆电线73卷。经鉴定,上述标注“昆电工”标识的产品,属假冒商标持有人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元谋县某经营部销售侵犯“昆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元谋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没收侵犯“昆电工”注册商标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73圈,罚款元。
案例五:姚安县某便民超市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牙膏案
2023年7月,姚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姚安县某便民超市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涉嫌销售标注“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牙膏。经鉴定,上述标注“云南白药”标识的产品,均属假冒商标持有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姚安县某便民超市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姚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没收侵权“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牙膏9支,罚款2000元。
警示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留存相关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拨打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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