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字母商标注册申请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字母商标的相关规定及分类
现在我国的商标申请注册管理体系中,根据商标的组成要素,将商标划分为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汉字商标、数字商标以及由以上要素组合而成的多要素商标等。[1]在2001年之前的《商标法》中,将字母商标归入文字商标的范畴内,根据原《商标法》第八条,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2] 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商标申请注册的实际情况,也便于商标审查机构对字母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在涉及字母的商标注册申请案件中,英文字母构成的商标占据了绝大部分。因此,本文将字母商标的讨论范围限定为由英文字母a到z等26个字母中一个或数个组成的商标,可以由缩写、字头或者无含义的字母组合乃至单个字母组成。
在字母商标的申请注册实践中,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作为字头的字母及字母组合
一般来说,一个或两个字母组成的商标审查要素被当作字头,而在实际审查中,字头被当作图形进行审查。三个或以上的字母一般作为单词或词组(有无具体含义皆可)进行审查。由于字母数量有限,字头的审查一般较为严格。而字头既可以作为一个商标,也可以是商标的组成部分。下面以三个商标为例(见图1-3)。[3]图1就是简单的“AB”商标。图2的字头为“AB”,而“”作为单词进行审查。图3既有字头“AB”,同时“”、“”作为单词进行审查。
2、有具体含义的字母组合(单词及词组)与无具体含义的字母组合
有具体含义的字母组合是指字母商标具有一定的中文或英文含义,可以是拼音也可以是英文单字或词组(以及缩写)等。例如“”、“”、“”,即可以被认为是中文的拼音。特别是“”被认为是“XI ANQI”与“XIAN QI”两种拼音形式。而在实际审查中,被当作拼音的字母商标可以与带拼音的汉字商标判近似。如前述“”,与“东方”不判近似,而与“东方 ”判近似。而英文单词及词组也十分普遍,如“NICE”(美好的)、“I LOVE ”(我爱运动)、“CEO”( 的缩写,译为首席执行官)等等。
无具体含义的字母组合指字母组合没有与之对应的拼音及英文翻译,没有具体的含义。如“”、“”、“”等等,即不能找到与之对应的拼音,也不是英文单词和词组的组合。
3、图形化的字母组合
现在,相当数量的字母商标经过精心的设计,已经形成某些图形,在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除被认定为字母进行审查外,还要被作为图形进行审查。下面举例说明:图4中的商标,在审查中除了需要审查字头“A”以外,因其已经图形化,构成了“拟人化的集合或立体图形,描绘成人物的集合或立体图形组合;抽象人”,因此在审查中,还要将其作为一个图形进行单独的审查。图5“”中字母“P”、“E”已经图形化,因此此商标既被当作完整的“”字母组合进行审查,同时也会被当作图形进行审查。图6“GOOD”则整个图形化,被当作“一个或多个其他几个图形组成的圆或椭圆”进行审查。
二、字母要素运用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存在的问题
现今,各种商标纷繁复杂,多姿多彩。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对字母要素的运用,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广大的申请人运用有限的26个字母,创造出了各式各样、生动鲜活的字母商标,同时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限于篇幅,仅就字母要素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探讨。
1、因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而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的字母商标一般会被引用上述条款驳回。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申请“茶女”商标(图7),含有英文“”,被以“该商标英文部分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禁止作为商标使用”驳回。
案例二:某申请人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申请商标(图8),其中含有“”,被以“该商标文字中是北京市名称,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
案 例 三 : 某 公 司 在 第 2 5 类 ( 服 装 ) 申 请“ ”商标(商标9),除了与某公司“”商标近似外,以“该标志英文部分可译为日内瓦,为瑞士西南部城市,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驳回。
案例四:美国某公司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申请商标(图10),其中含有“”,被以“为拉丁美洲墨西哥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驳回。
商标注册申请因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而被驳回,属于法律规定的禁用条款。此商标不但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获得国家的保护,甚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广大商标申请人必须高度重视,避免申报乃至使用此类商标,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问题。
2、因含义负面而被驳回
部分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因含义不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不能注册。此类被驳回商标的申请人,有的是对字母的负面含义不了解而误打误撞申请,更多的则是希望借助其刺激性的、标新立异的含义获得商标的显著性,提升商标的可识别度。但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基本不可能通过商标审查机构的审查而获得注册。
案例一:某公司在第25类(服装)商品申请“泛思斓荻 LADY”商标(图11)。其中“ LADY”为具有具体含义的英文词组,即“情妇,妓女”。商标审查机构以 LADY译为情妇、妓女,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此商标注册申请。
案例二:台湾某公司在第30类(饮料、食品等)商品申请“福尔摩沙 ”商标(图12)。商标审查机构以“福尔摩沙 ”是荷兰等殖民者对我国台湾岛带有污蔑性的旧称,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此商标注册申请。
案例三:美国某公司在25类(服装)商品申请“H U S T L E R”商标(图13)。商标局以“”译为“皮条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驳回此商标注册申请。该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请求。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此申请商标有“皮条客、妓女、骗子”等不良含义,虽非主要含义,作为商标使用仍易导致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驳回。
以上有负面意义的字母商标被驳回的案例中,皆引用了《商标法》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英文字母商标注册申请应注意哪些问题?,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虽然被驳回的字母商标负面含义的具体影响各有不同(历史、政治、社会主义道德等),但因此条款为禁用性条款,一旦引用此条款进行驳回,申请人很难再通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等后续程序主张其权利。
3、因字头近似而被驳回
有的商标申请人为了达到突出字母商标显著性的目的或让字母商标中凸显企业名称缩写等,在申请的字母商标中凸显了英文字头。因为英文字母的稀缺性,字头的组合其实较为有限,造成部分字母商标因字头近似而被驳回。
案例一:香港某公司在第36类(金融保险等)服务项目申请“DC折扣联盟DC CARD”商标(图14),商标审查机构审查后认定,其“DC”字头与海南某公司的“DC 城”商标(图15)的“DC”字头近似而驳回其注册申请。
案例二:日本某公司在第30类(饮料、食品等)商品申请“T&G”商标(图16),商标局审查后以其与某人已注册的“T & G ”商标(图17)及某公司已注册的“TG”商标”(图18)近似而部分驳回了此商标申请。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发现,因字头近似而被驳回的商标从整体上看与引证商标有可能具有一定的区别,甚至明显的区别,但从字头近似的角度来考量则完全符合相关的商标审查标准。有的申请人认为从整体上看两个商标区别较大即可不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观点与现行的审查标准可能不是十分相符。
4、因与中文译意商标相同而被驳回
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在进行注册时,除了对字母要素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其中文含义进行审查。因此有些字母商标因为其具体含义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中文商标相同而被驳回。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中这类情况也较为普遍。
案例一:江苏某公司在第24类(纺织品等)商品申请 “HAWK”商标(图19),商标局认定该商标译为“鹰”与广东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鹰 'S”商标(图20)近似而部分驳回。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判断两个商标近似的理由是“HAWK”的中文含义与“鹰 'S”商标中的中文“鹰”近似,而不是判定“HAWK”与“'S”近似(两者中文含义都有“鹰”的意思)。
案例二:浙江某公司在第33类(酒)申请注册“SUN 9”商标(图21),商标局经审查认定该商标译为“太阳”,与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国际注册的“ 太阳”商标(图22)近似而驳回。
一般情况下,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在与之对应的中文商标判定近似时要求较为严格,只与其第一含义且完全相同的中文判定为近似。很多申请人可能在申请前的查询中仅就字母本身进行了相同近似商标的查询而没有就其中文含义进行查询,导致商标被驳回。
5、因其他要素近似而被驳回(图形、汉字等)
现在的商标申请中含有大量的多要素商标,商标中图形、字母、汉字、数字等多种要素都得到了综合运用,而审查此类商标要求分要素进行审查,即:每个要素分类审查并判定相同近似关系,一旦有要素被判定为近似则不能注册。
案例一:韩国某公司在第24类(纺织品等)申请注册“ ”商标(图23),除被认定其英文部分与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外,还与黑龙江某公司已注册的“东北虎”商标图形(图24)近似而被驳回。
案 例 二 : 陕 西 某 公 司 在 第 3 7 类 ( 房 屋 建筑等)服务项目申请注册“梦想装饰 D R E A ”商标(图25),被认定中文部分与某人已注册的“梦想屋 DH”商标(图26)近似而部分驳回。
由以上案例可知,多要素商标的申请因涉及到不同要素之间的相同近似关系判断而较之单个要素的商标更为复杂,对商标申请前的查询与设计工作要求更高、更精细。
6、因有明确含义易造成误认而被驳回
此种情况被驳回的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具体即为:因字母商标具有明确含义,用于指定商品及服务内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内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影响导致被驳回。
案例一:北京某公司在第30类(饮料食品等)商品申请注册“大学年代英语咖啡”商标(图27),除与某文字商标近似外,商标局以商标中有“咖啡”、“”,使用在“咖啡”以外的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误购而驳回。
案例二:浙江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壹周 BEER”商标(图28),并宣布放弃“BEER”的专用权。但商标局经审查后,还是以该商标中“BEER”英文含义为“啤酒”,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引起误认而驳回。
7、因含有国际机构缩写而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字母商标不能与上述提到的国际组织名称相同及近似,否则,不但不得注册,甚至不能使用。
案例一:香港某公司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申请“WTO ”商标(图29),经审查认定,该标志英文部分“W.T.O”与“世界贸易组织( )”的英文缩写近似,因此驳回。
案例二:某个人在第4类(工业用油等)商品申请“欧佩克 OPEC”商标(图30),经审查认定,“欧佩克”及“OPEC”为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值得注意的,《商标法》相关条文还规定如经该国际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此处虽然给出了例外情况,但由于一般的申请人很难获得国际组织的同意授权,所以商标注册审查实践中很少出现能够通过审查获得注册的情况。
◆注释 ◆
[1] 《商标法》第一章第八条,2001年10月第二次修正。
[2] 百度百科:“字母商标”,。
[3] 本文案例中涉及的商标及图形(图1- 30)皆来源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系统。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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