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青花椒”案迎来新变化。曾在一审中败诉的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二审中胜诉。
经公开审理餐饮注册商标第几类 “青花椒”二审为何改判?四川高院这样解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于“青花椒”的使用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为何改判?四川高院解读了详细理由。法院审理认为:
一、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故应当具有显著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邹先生和他的代理律师
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对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反之,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
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庭审现场 图据四川省高院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分别是竖行排列的“青花椒”文字,以及由“青花椒”文字加图案构成。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店招上的标识为“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虽然店招上含有的“青花椒”标识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后面带有“鱼火锅”三个字,“青花椒”与“鱼火锅”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单独突出使用,而是与“邹鱼匠”“鱼火锅”共同使用,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
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
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
红星新闻记者 彭亮 章玲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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