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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获刑四年半罚金100万元

   2023-04-18 石家庄记账公司代理记账1830
核心提示:两男子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获刑四年半罚金100万元日前,陆开山、刘克强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二人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2010年至2013年4月期间,两人非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两男子租下民房假冒生产“三峡”牌油漆包装桶18万余只,非法获利40万余元。日前,陆开山、刘克强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男子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获刑四年半罚金100万元,二人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陆开山、刘克强共谋非法制造、销售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峡”牌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油漆、稀释剂包装桶后,于2009年9月开始采购加工油漆包装桶的生产设备,并租下巴南区界石镇界一名房作为制造包装桶的厂房。

2010年至2012年3月初,陆、刘两人多次向四川广汉一公司购进非法印有“三峡”牌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马口铁,在其租赁的厂房内制造成包装桶并销售给吴某某等人。2012年3月,为降低生产成本,两人找到江苏省宜兴市一公司的周某某,提供印有“三峡”牌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桶样品。随后,陆开山、刘克强多次从周某某处购进印有该商标标识的马口铁,制造成包装桶并销售给吴某某等人。

2010年至2013年4月期间,两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三峡”牌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桶共18万余只,非法获利40万余元。经工商部门坚定,这些物品假冒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峡”牌注册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陆开山、刘克强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陆开山、刘克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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