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司办〔2021〕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律师既懂法律知识,又熟悉社情民意的独特优势,助力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省厅组织起草了《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书面报告省厅。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7日
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粤办发〔2020〕30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省乡村振兴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充实服务内容,提高工作针对性
(一)积极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组织法律顾问律师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农村“三权分置”、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扫黑除恶等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推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组织律师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活动期间每位村(社区)法律顾问至少办理一件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开办一场“乡村振兴法治课堂”、参与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举办一场涉农法律咨询。组织引导村(社区)法律顾问为乡村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开展专题法治讲座等形式,提升乡村企业管理人依法治理企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组织律师通过为村干部培训等方式,积极助力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
(二)助力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组织法律顾问律师继续开展涉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及时调处涉疫情各类矛盾纠纷,为村(社区)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和相关工作提供法律帮助,推动提升村(社区)防疫法治化水平。
(三)鼓励实行购买服务制度。探索建立集体“三资”管理听取法律顾问律师意见制度,司法行政部门鼓励、引导集体经济较发达的村(社区)付费聘请法律顾问律师为集体“三资”管理、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引导法律事务较多且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聘请法律顾问律师在完成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服务内容的基础上,提供更加丰富和周到的法律服务。
二、丰富服务方式,提高工作精准度
(四)充分发挥微信群作用。组织引导法律顾问律师邀请辖区村(居)民加入已经建立的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群,或者通过主动加入服务的村(社区)村(居)民微信群的方式,及时获悉和掌握服务村(社区)的矛盾纠纷和法律需求,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切实发挥好微信群作用。
(五)积极开展互联网+法律服务。落实《若干措施》有关“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要求,总结非现场服务折抵现场服务做法,制定完善非现场服务折抵现场服务制度,每个月非现场服务可以折抵不超过50%(4小时)现场服务时间,每年可以通过自行刻录法治宣传(讲座)光盘或者推送微视频等方式开展不超过两次法治宣传(讲座),鼓励引导法律顾问律师参与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值班以及通过接听电话、回复邮件、微信、QQ等非现场服务的方式,服务村(社区)和村(居)民。引导法律顾问律师通过村务通APP、村(社区)广播站、村(社区)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村(社区)自媒体平台,为村(居)民提供法治宣传等服务。
(六)落实现场服务。督促法律顾问律师每个月至少到服务的村(社区)提供一次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村(社区)和村(居)民遇到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鼓励引导法律顾问律师通过开办“法律夜校”、周末提供现场服务等方式,尽量破解律师提供服务时有服务需求的群众不在家的难题,让更多的群众都能享受到律师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县镇两级顾问团,做到应建尽建,引导更多法律顾问律师加入其中,切实发挥好服务党委政府决策的作用。
(七)探索团队化服务模式。珠三角律师人数较多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要积极开展团队化服务模式,引导律师所根据需求,通过组织不同业务专长的律师组成团队的方式,服务一个或者多个村(社区),提高服务的宽度和广度,推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欠发达地区县(市、区)要针对辖区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特点,探索1家律师所服务1个镇街或者相邻多个镇街的方式,提升法律顾问服务效率。
(八)探索建立弹性服务模式。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选取每月现场服务需求相对不饱和或者不平均的村(社区),试行弹性服务工作模式。法律顾问律师半年内现场服务某个村(社区)的时间累计达到50个小时的,可视为已经完成该村(社区)半年内每个月至少服务累计8小时的工作要求。
(九)鼓励律师所党组织与村(社区)党组织联建共建。鼓励律师所党组织与村(社区)党组织建立关系,通过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捐资帮扶助学、为乡村企业开展“法治体检”等活动,发挥党组织示范引领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
三、完善制度机制,提高服务首选率
(十)完善公示制度。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公示牌,公开法律顾问律师基本信息、微信号(含二维码),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监管部门及联系电话和邮箱等,让村(社区)法律顾问家喻户晓。省厅已经在粤省事小程序和广东法律服务网公开服务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律师服务姓名及服务时间等信息,各地市要督促法律顾问律师落实好排班工作要求,确保对外公示信息准确无误。要参照省厅做法,畅通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和服务时间的查询渠道,切实方便村(居)民。
(十一)发挥便民联系卡作用。县(市、区)司法局要印制包括律师姓名、执业机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含二维码)和服务内容等内容的便民联系卡供村(居)民取阅,要注重在开展普法宣传、组织调解等工作中发挥便民联系卡作用,推动提升工作知晓度。
(十二)统筹资源配置。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全市律师资源(含对口支援)的职责,完善法律顾问律师优胜劣汰制度,及时替换表现不好的律师,吸收有热情、愿付出的律师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落实《若干措施》有关“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要求,律师资源确实不足的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数量不超过8个。不得指派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独自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不得组织实习人员单独参与对口支援工作。鼓励各地落实好《意见》有关“村(居)委会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双向选择”的要求,切实发挥好村(居)委会的主观能动性。
(十三)切实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律师协会要制定村(社区)律师的培训计划,分批、分期组织和落实村(社区)律师培训工作,增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对社情民意的了解程度及与群众的沟通能力。省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指导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的培训;要组织指导各市律师协会成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委会、专委会,发挥好协会对法律顾问律师的指导作用。
四、强化督导考评,提高服务满意率
(十四)畅通投诉渠道。省厅为对外接受投诉举报的专用邮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制作公示牌时,要公开并注明省厅投诉邮箱,同时以适当方式公开投诉举报途径,及时接受和处理涉及到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各类投诉和举报,推动提升工作满意度。
(十五)完善考核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法律服务需求实际制定完善法律顾问律师考核办法,严格落实对律师服务的考核工作,明确对未按要求完成服务时间和次数,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法律顾问予以扣减经济补贴、撤换等处理;要探索建立将法律顾问工作知晓度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十六)加强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随机检查、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切实掌握工作开展的真实情况。要建立督导检查问卷调查制度,通过随机向村(居)民发放调查问卷或者推送调查问卷信息等方式,掌握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真实情况,将群众的评价作为衡量工作开展得好与坏的重要标准。要探索采取电话回访、向村(居)委了解等方式对律师服务日志进行核查,避免出现虚假日志和台账等情况。要以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为抓手,及时发现问题,必要时通过邀请中立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方式,查找工作短板,推动提升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组织保障,提高服务工作开展的保障能力
(十七)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微信群作用,具体负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要下沉一级加入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微信群,及时掌握下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鼓励市、县(市、区)司法局局领导分片包干指导一定数量的县(市、区)或者镇街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十八)强化宣传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级普法公众号、网站、户外普法大屏,协调相关普法成员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大屏等滚动播放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动漫宣传片,广泛宣传这项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宣传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宣传、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专项宣传。鼓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建立工作微信公众号或者开展专栏(专区),及时宣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案例和人物。
(十九)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组织、宣传、政法、民政、财政、农业、镇街党委政府、村(社区)“两委”等部门或者机构,共同形成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合力。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的请示报告,参照珠海、东莞等地做法,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因地制宜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经济补贴;要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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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