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假账要承担什么责任做假帐承担什么责任会计做假账要承担什么责任会计造假直接侵犯了国家和有关方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代理记账公司做假账有责任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会计造假一般体现在企业或单位的财务活动中,除了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以外代理记账公司做假账有责任吗,谁来为这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那?以往对这个问题很不明确,1999年10月31日公布的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其目的就是要理顺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负的责任,更加明确了责任人。一旦事发,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业务”“不了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或减轻罪责。单位负责人就是本单位的”一把手”和最高负责人,统管本单位所有的工作,包括会计工作,当然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负责。从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之间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看,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执行者和被管理者。被管理者直接对管理者负责,管理者直接对社会负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二者的关系和责任不能颠倒。至于单位负责人如何履行这一职责,可以按照内部管理需要,将其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在有关人员之间进行适当分解,以在单位内部形成层层制约的会计责任体系。
从目前市场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看,财会人员只是一个被聘用、被领导、被胁从者的角色。一般来讲,会计人员不会主动造假。现在有”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的民谚,一些单位主要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或强迫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瞄报。琼民源案就是单位负责人指使本单位会计人员弄虚作假的典型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会计人员是不能对自己无法控制的会计工作负责的。而只能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会计做假账要承担什么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公司做假账有责任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