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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4日,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权利人曹某文向本局投诉,称在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中发现一批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陶瓷洁具产品。
同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权利人曹某文前往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权利人曹某文初步辨认,当事人现场已安装的部分标注有“”字样的陶瓷洁具产品涉嫌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
2023年2月6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予以立案。
经查,2023年11月26日,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签署《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 室内装饰装修 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的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的部分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使用陶瓷洁具产品共计蹲便器92个、座便器3个、小便器47个、洗脸盆53个、残卫洗脸盆2个、拖把池12个。合同约定使用相当于TOTO、科勒、伊奈品牌的陶瓷洁具产品,含本体、附件及安装价格为蹲便器811.03元/组、座便器1019.34元/组、小便器1159.78元/组、洗脸盆1248.99元/组、残卫洗脸盆1147.99元/组、拖把池547.05元/组。
2023年4月29日,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的部分电气给排水设备安装,人工费、材料费等由当事人负责。合同注明“分包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分包人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合同中关于陶瓷洁具产品的数量、品牌的要求与《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 室内装饰装修 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同,并另行约定价格下浮13.5%作为双方的结算价。
2023年8月至12月,当事人陆续从非正规途径购进标注有“”字样的陶瓷洁具产品若干(品种不清、数量不明、单价不详),送达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由吴某寄签收。
截至2023年1月4日,当事人已安装完成标注有“”字样的陶瓷洁具产品共计蹲便器77个、座便器3个、小便器3个、方形台下洗脸盆4个、椭圆形台下洗脸盆1个、残卫洗脸盆1个、拖把池1个。
2023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权利人曹某文对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处当事人已安装完成标注有“”字样的陶瓷洁具产品共计蹲便器、座便器、小便器、方形台下洗脸盆、椭圆形台下洗脸盆、残卫洗脸盆、拖把池各1个进行现场辨认。
2023年1月5日,当事人对未安装的标注有“”字样的陶瓷洁具产品主动进行了销毁处理。
2023年1月6日,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粤华鉴第号《鉴定报告》。辨认结果为上述标注有“”字样的陶瓷洁具产品各1个,均属假冒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科勒公司第号注册商标权益。
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与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由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和科勒公司的授权经销商重庆欣瑞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科勒洁具陶瓷采购合同》,采购陶瓷洁具产品共计蹲便器77个、座便器30个、小便器54个、方形台下洗脸盆58个、椭圆形台下洗脸盆6个、拖把池11个,采购工程价为蹲便器450元/个、座便器1031元/个、小便器1270元/个、方形台下洗脸盆415元/个、椭圆形台下洗脸盆288元/个、拖把池801元/个。
2023年2月6日,当事人从重庆欣瑞泰实业有限公司处补购陶瓷洁具产品共计椭圆形台下洗脸盆5个、方形台上洗脸盆2个、90°角立柱洗脸盆1个、拖把池2个,采购工程价为椭圆形台下洗脸盆288元/个、方形台上洗脸盆元729元/个、90°角立柱洗脸盆607元/个、拖把池801元/个。
2023年2月9日,当事人从重庆欣瑞泰实业有限公司处补购陶瓷洁具产品残卫洗脸盆2个,采购工程价为607元/个。
2023年2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中当事人负责电气给排水设备安装区域的《施工平面设计图》。经核对《施工平面设计图》,当事人应安装陶瓷洁具产品共计蹲便器77个、座便器30个、小便器54个、方形台下洗脸盆51个、椭圆形台下洗脸盆9个、方形台上洗脸盆2个、残卫洗脸盆2个、90°角立柱洗脸盆1个、拖把池13个,应安装位置为综合楼一二三楼、油箱辅楼、食堂一二楼、绝缘辅楼一二楼、器身总装一二三楼、线圈辅楼一二楼、门卫室1和门卫室2。
截至2023年2月7日,重庆欣瑞泰实业有限公司已送达当事人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处的陶瓷洁具产品共计蹲便器77个、座便器5个、小便器54个、方形台下洗脸盆58个,椭圆形台下洗脸盆6个、拖把池11个,当事人将其堆放在器身总装一楼门厅(临时库房)处。
2023年2月7日公司名字注册商标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火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局执法人员再次陪同权利人曹某文对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处当事人购自重庆欣瑞泰实业有限公司的陶瓷洁具产品共计蹲便器77个、座便器5个、小便器54个、方形台下洗脸盆58个,椭圆形台下洗脸盆6个、拖把池11个进行现场辨认。对当事人在综合楼一二三楼、油箱辅楼、食堂一二楼、绝缘辅楼一二楼、器身总装一二三楼、线圈辅楼一二楼、门卫室1和门卫室2已安装完成标注有“”字样的陶瓷洁具产品共计蹲便器77个、座便器3个、小便器3个、方形台下洗脸盆4个、椭圆形台下洗脸盆1个、残卫洗脸盆1个、拖把池1个进行现场辨认。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平面设计图》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情况一致。
2023年2月9日,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粤华鉴第-2号《鉴定报告》。辨认结果为上述库房处检查的全新未拆封且标注有“”字样的陶瓷洁具产品,均属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正品。数量为蹲便器77个、座便器5个、小便器54个、方形台下洗脸盆58个,椭圆形台下洗脸盆6个、拖把池11个。
2023年2月9日,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粤华鉴第-3号《鉴定报告》。辨认结果为上述已安装完成标注有“” 字样的陶瓷洁具产品,均属假冒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科勒公司第号注册商标权益。数量为蹲便器77个、座便器3个、小便器3个、方形台下洗脸盆4个、椭圆形台下洗脸盆1个、残卫洗脸盆1个、拖把池1个。
2023年2月9日,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科勒正品采购价格参考表》,工程采购参考价格为蹲便器450元/个、座便器1031元/个、小便器1270元/个、方形台下洗脸盆415元/个、椭圆形台下洗脸盆288元/个、残卫洗脸盆607元/个、拖把池801元/个。上述工程采购参考价格与重庆欣瑞泰实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一致。
2023年2月23日,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当事人已对所有涉嫌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陶瓷洁具产品进行处理。
2023年3月2日,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已无假冒科勒产品的说明》,表示当事人现场已无涉嫌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陶瓷洁具产品。
2023年3月2日,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谅解说明》,表示当事人已取得科勒公司谅解。
当事人销售上述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450×77+1031×3+1270×3+415×4+288×1+607×1+801×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陈述事实、提交证据的法律效力。
2.《投诉书》、科勒公司出具给张某的《授权委托书》翻译本、张某出具给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给曹某文的《授权委托证明书》、第号《商标注册证》。证明科勒公司享有第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及权利人曹某文有权对标注有“”字样的陶瓷洁具产品进行辨认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徐某《询问笔录》、《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 室内装饰装修 工程总承包合同》。证明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接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的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的部分室内装饰装修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徐某《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给当事人的《企业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当事人给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将项目的部分电气给排水设备安装分包给当事人的事实。
5.当事人《询问笔录》、吴某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陈某伟的联系电话及微信截图、当事人给陈某伟的转账记录、陈某伟给当事人的发货物流单。证明当事人从非正规途径购进标注有“”字样的陶瓷洁具产品的事实。
6.当事人《询问笔录》、第一次《现场笔录》及图片、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粤华鉴第号《鉴定报告》。证明2023年1月4日在当事人负责部分电气给排水设备安装的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处发现的标注有“”字样的陶瓷洁具产品共计蹲便器、座便器、小便器、方形台下洗脸盆、椭圆形台下洗脸盆、残卫洗脸盆、拖把池各1个属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事实。
7.当事人《询问笔录》、重庆欣瑞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科勒指定经销商证明、《科勒洁具陶瓷采购合同》、《科勒洁具销售出库单》、重庆欣瑞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次《现场笔录》及图片、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粤华鉴第-2号《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购进正品科勒陶瓷洁具产品的事实。
8.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已无假冒科勒产品的说明》和《谅解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与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协商达成一致的事实。
9.当事人《询问笔录》、第二次《现场笔录》及图片、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平面设计图》、《数量统计与说明》。证明当事人应安装的陶瓷洁具产品共计蹲便器77个、座便器30个、小便器54个、方形台下洗脸盆51个、椭圆形台下洗脸盆9个、方形台上洗脸盆2个、残卫洗脸盆2个、90°角立柱洗脸盆1个、拖把池13个,实际已安装的陶瓷洁具产品共计蹲便器77个、座便器3个、小便器3个、方形台下洗脸盆4个,椭圆形台下洗脸盆1个、残卫洗脸盆1个、拖把池1个的事实。
10.第二次《现场笔录》及图片、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粤华鉴第-3号《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实际已安装的陶瓷洁具产品共计蹲便器77个、座便器3个、小便器3个、方形台下洗脸盆4个,椭圆形台下洗脸盆1个、残卫洗脸盆1个、拖把池1个属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事实。
11.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图片资料。证明当事人2023年1月4日前购进未安装的标注有“”字样的陶瓷洁具被当事人主动销毁,当事人积极整改,未安装的陶瓷洁具无法辨认的事实。
12.第二次《现场笔录》及图片、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3号《鉴定报告》和《科勒正品采购价格参考表》。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5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听告字〔2023〕78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与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ABB重庆两江新区变压器智能制造基地迁建项目的部分电气给排水设备安装,人工费、材料费等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销售的陶瓷洁具产品经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辨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属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提供并安装陶瓷洁具产品的行为属销售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当事人销售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数量的情况。2023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权利人曹某文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因当事人在建项目较大,仅对陶瓷洁具产品共计蹲便器、座便器、小便器、方形台下洗脸盆、椭圆形台下洗脸盆、残卫洗脸盆、拖把池各1个进行了现场辨认。2023年2月7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平面设计图》后,本局执法人员邀请并陪同权利人曹某文对施工现场所有当事人已安装的陶瓷洁具产品进行了第二次现场辨认。因当事人已主动销毁此前购进但未安装的陶瓷洁具产品,认定当事人此前购进的陶瓷洁具产品均属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证据不足,本局决定采纳第二次现场辨认的实际数量作为当事人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数量。
关于当事人销售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的情况。当事人与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对于陶瓷洁具产品的约定包含本体、附件及安装费用,当事人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仅为陶瓷洁具本体,无法判定各类陶瓷洁具产品的单价。当事人积极整改时购买的正品陶瓷洁具产品单价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科勒正品采购价格参考表》中的陶瓷洁具产品单价一致,本局决定采纳《科勒正品采购价格参考表》中的各类陶瓷洁具产品单价作为当事人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单价计算货值金额。
当事人购进上述陶瓷洁具产品属非正规途径购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中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情形。
当事人销售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规定,当事人情形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规定中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形。
经对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规定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已主动处置完毕,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没收、销毁。
在本案调查中,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对涉嫌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陶瓷洁具产品进行了处理并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谅解。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与以下处罚:
1.罚款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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