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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家公司被LV告了,判赔432万!

   2023-05-20 石家庄记账公司代理记账2840
核心提示:广州一家公司被LV告了,判赔432万!据了解,三上诉人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高,(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销售假冒LV品牌的商品累计金额为.

假冒LV、等注册商标商品,累计销售3000余万元,广州首沣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人员被判刑,此外,路易威登马利蒂(简称“LV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432.8474万元。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获悉,首沣公司等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冒“LV”商标销售3000余万元 涉案人员被判刑

2010年2月,广州首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1年4月开始,首沣公司实际股东杨某、张某、钟某等人为非法牟利,以首沣公司名义,先后雇请多人进入公司工作,通过网站销售假冒LV、、&CO等注册商标的商品。

据了解,该团伙分工明确,其中杨某负责网络技术,张某负责管理客服工作,钟某负责网络订单工作。当客户在网上下单并将货款支付到指定的收款平台后,再采购假冒LV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从而销售假冒LV、、等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4年5月14日,杨某等8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经审计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杨某、张某等伙同同案人销售假冒LV品牌的商品共计件,累计销售金额为.89元,现场缴获假冒LV、注册商标的商品总额为.33元。

2014年10月3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4月3日,白云区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认定杨某、张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等。

LV公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判赔432万余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路易威登马利蒂(LV公司)向白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首沣公司、杨某、张某等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万元。

据了解,本案诉讼发生时,上述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理查明,白云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额为.89元,LV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按照2013年我国皮革制品销售利润率的3-4倍确定侵权获利,进而确定赔偿数额。

由于被控侵权商品是高仿品,没有产品设计开发、品牌运营和维护等成本支出,且本案侵权行为是向境外销售高仿商品,售价较高,利润也较高,故综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规模、期间和后果、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等因素,白云法院酌情确定侵权者的实际获利数额为2013年我国皮革制品销售利润率6.86% 的两倍(即13.72%),据此广州一家公司被LV告了,判赔432万!,其侵权获利应为.89元乘以13.72%,即元。

此外,加上LV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0万元有相应票据予以证实,予以全额支持,故白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张某、钟某以及首沣公司等共同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元。

认为赔偿数额过高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之后,原审被告首沣公司、杨某、钟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据了解,三上诉人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高,(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销售假冒LV品牌的商品累计金额为.89元不够准确,该事实唯一的依据是从第三方收款平台网站上取得的数据,并没有任何实物或照片、账簿、收据、用户或买家的抽样调查结果等旁证印证。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2013年我国皮革制品销售利润率6.86%的两倍确定侵权获利数额,没有事实根据,并表示网上销售利润很低,售价数百元的物品,扣除人工、物流等成本,纯利润只有10元。

据了解,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赔数额是否适当;首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关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本案中,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已补充说明鉴定的电子数据资料未发现“LV”品牌以外其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金额等相关资料,且“已发货”与“已下单”、 “退款”与“拒付”的订单不重合,一审法院相关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认定杨某、张某等人销售假冒LV品牌的数量和金额并无不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认定,一审法院综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规模、期间和后果,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律师费等因素,并参照皮革行业销售利润率,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同样应予以维持。

关于首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本案生效刑事判决及本案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行为系以首沣公司的名义实施,故首沣公司构成直接侵权。杨某、钟某、张某等人分别为首沣公司的实际股东、登记股东及网站控制人,明知首沣公司售假仍具体组织实施销售行为,亦构成直接侵权。

首沣公司上诉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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