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财税信息……
Q:提出欧盟商标异议可以基于哪些理由?
A:
欧盟商标异议理由(相对理由)如下:
1.基于冲突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或基于冲突的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
(1)异议可以基于在先的欧盟商标、在任何欧盟成员国生效的单国商标或马德里商标;
(2)基于驰名商标(《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
(3)基于申请是由不诚实的代理人提出;
(4)或基于贸易过程中使用的未注册权利(即,未注册的商标(如果在一个若成员国法律承认未注册商标)、商号、作品名称等)。
此外,在异议程序中可以以商标淡化为理由,前提条件是异议人有知名度较高的在先注册商标,使用所申请的商标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在先商标的声誉或显著性(《欧盟商标法》第8(5)条)。
2.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的权利或与之相当的权利(驰名商标)。
3.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四或类似条款享有的权利(以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的名义申请商标)。
4.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的权利或与之相当的权利(商号)(针对后续商标的公司名称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取决于公司名称被指称受到保护的成员国的法律)。
5.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
应注意异议只能基于相关理由提出欧盟商标异议可以基于哪些理由?,即基于在先权利。不可能对绝对理由,例如商标具有描述性或欺骗性提出异议,应注意恶意抢注属于绝对理由。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