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二、申请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办公场地、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签字签章(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二)工商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从业人员及其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六)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资料。
(二)受理。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财政局部门相关印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doc,出具加盖财政局部门相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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