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法律相比电子商务法的独特?
1.与一般法律相比,电子商务法的独特之处包括:(技术规范、开放规范、形式规范和多种手段规范)。
2.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中立、功能等同、安全、自治)。
3.电子商务法立法原则中的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平等保护)。
电子商务法的三个主要特点?
一、电子商务法有什么特点?
(1)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2)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很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来的。
(3)开放性和兼容性。所谓开放,就是电子商务法要对全球所有地区和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就是电子商务法要适应各种技术手段和传播媒介的对接和融合。
(4)国际性。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和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协调一致,基本一致。电子商务法应该而且能够通过许多国家的共同努力来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协调奠定了基础。
二、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1、功能对等原则
是指当电子单据、票据或其他单据具有与传统纸质单据、票据或其他单据相同的功能时,其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应当得到肯定和平等对待。
2.媒体中立原则
意味着法律应当平等对待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而不应因交易中使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术中立原则
意味着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制或禁止任何技术的使用,在法律效力上不对具体技术区别对待。
4、最小程度原则
意味着电子商务立法只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有的障碍,而不是建立新的系统的电子商务法,而是在最小程度上制定新的电子商务法,尽可能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
三、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背景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业活动。这一观点的代表是1996年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民商事活动。商事活动的范围由民商事活动所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