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不备案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和其他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物。
第八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