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担保人连带责任几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是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为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超过此期限的保证责任,法律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在民法理论上属于预定期间。所谓预定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期间,超过该期间,该实体权利将消灭。他来自实体法,实体权利将被消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中止或延长..."
如果
租赁合同担保人连带责任几年?
;连带责任保证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的,从其约定。但是在保修期内
直至借款人还清本借据全部贷款本息及违约金,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